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21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02411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柯绍烈、冯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柯绍烈、冯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柯绍烈、冯静:
经查,你们执行的重庆和泰润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润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部分销售送货单和客户收条签字笔迹不一致、部分客户收条盖章非“鲜章”的异常情形,未对该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部分客户收条不真实的情况。对收入跨期事项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收入跨期审计调整不准确。对和泰润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分类,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了解和泰润佳存货仓储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情况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成本准确性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对和泰润佳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分类,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研发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关注了解参与研发项目人员的部门归属,对研发人员多岗位工时分配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了解和泰润佳长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对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柯绍烈、冯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们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