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59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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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磊、吴限、林建武)
文        号 〔2023〕8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磊、吴限、林建武)

〔2023〕83号

当事人:陈磊,男,1970年3月出生,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如资产)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吴限,男,1968年5月出生,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劲拓股份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林建武,男,1974年9月出生,深圳市汇海宏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宏融)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磊、吴限、林建武等操纵劲拓股份股票价格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磊、林建武、吴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磊、吴限、林建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磊、林建武、吴限筹划、商议劲拓股份市值管理

2017年6月,君如资产执行董事陈磊要求君如资产员工制作劲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拟联系劲拓股份大股东合作进行市值管理。

汇海宏融董事长林建武与劲拓股份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吴限为朋友关系,两人均为长江商学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陈磊与林建武就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及双方合作事宜多次沟通,并签订协议,约定由林建武帮助君如资产与吴限达成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陈磊则承诺将相关收益分配给林建武作为回报。在此期间,经由林建武居间,陈磊顺利接洽劲拓股份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限,三方合作开展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资产员工将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进展状态更新为“完成签约,募集资金中”。之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二、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陈磊、林建武和吴限三方紧密合作,为实施市值管理筹集资金、准备账户。其中,吴限筹资以他人名义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8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辉煌184号”)、陕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金元宝3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元宝31号”)B类份额,通过1比2配资成立信托计划,将产品账户交由投资顾问君如资产具体操作。陈磊通过君如资产、深圳市前海小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小龙)、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盈资本)等平台,发起设立数只私募基金产品,筹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交易“劲拓股份”等由君如资产负责市值管理的股票。林建武亦参与了相关资金与账户的筹集活动。同时,陈磊、林建武、吴限等还使用多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劲拓股份”。

陈磊、林建武、吴限控制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如下:

1.陈磊控制使用23个账户

根据账户资金来源、相关当事人之间关于账户设立和使用的信息交流、PB系统具体使用情况、交易终端关联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陈磊实际控制使用“辉煌184号”等23个账户,涉及28个证券账号:

“辉煌184号”账户,2017年10月18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074。

“金元宝31号”账户,2017年12月5日于中信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568。

“兴业期货-进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业进取1号”)账户,2017年12月26日于中信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307。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价值1号”)账户,2018年3月12日于江海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81。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价值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价值2号”)账户,2018年3月12日于江海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82。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精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精选5号”)账户,2018年6月6日于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874。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精选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精选6号”)账户,2019年1月23日于华创证券凯里文化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07。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赢丰成长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君如赢丰1号”)账户,2017年12月6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449。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创智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君如创智1号”)账户,2018年1月24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324。

“深圳市前海小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小龙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小龙趋势1号”)账户,2018年8月30日于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458,2018年8月31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005。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盈一号”)账户,2018年12月18日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207,2018年12月2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579。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盈二号”)账户,2019年1月24日于东兴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317,2019年1月29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77。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盈三号”)账户,2019年1月8日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418、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764。

“孙某梅”账户,2017年12月12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198。

“孙某瑞”账户,2017年8月21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066。

“张某波”账户,2018年1月19日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204。

“姚某刚”账户,2015年2月17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231。

“刘某香”账户,2018年3月21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88。

“郭某增”账户,2018年8月27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5****652,2018年8月30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160。

“孙某民”账户,2018年4月20日于银河证券深圳深业上城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54。

“姬某华”账户,2018年5月15日于新时代证券深圳科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093。

“罗某1”账户,2018年1月19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92。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吴限,由林建武提供给陈磊使用。

“傅某斌”账户,2015年12月7日在西部证券深圳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05****110。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吴限向其同学借用“傅某斌”账户,交由陈磊操作。

2.林建武控制使用6个账户

根据账户资金来源、相关当事人之间关于账户设立和使用的信息交流、交易终端关联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林建武控制使用“林某芬”等6个账户,涉及10个证券账号。具体如下:

“林某芬”账户,2015年7月15日于平安证券芜湖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8****213;2018年4月9日于平安证券芜湖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493;2018年7月9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8****213。

“罗某2”账户,2018年1月23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4857521;2018年9月20日于平安证券深圳蛇口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9****853。

“黄某合”账户,2018年9月25日于平安证券深圳蛇口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506。

“刘某婷”账户,2016年11月2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1****091;2017年6月12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90。2019年1月11日、1月21日在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1****091、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90。

“陈某如”账户,2018年1月23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4****588,2018年1月2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905。

“林某森”账户,2018年7月26日于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414。

3.吴限控制使用7个账户

根据账户资金来源、交易终端关联、相关当事人手机数据、询问笔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吴限控制使用“吴限”等7个账户,具体如下:

“吴限”账户,2018年6月27日于招商证券厦门湖滨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0****477。

“邓某”账户,2018年12月18日于财通证券成都天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5****223。

“涂某娜”账户,2010年4月23日于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3****171。

“孙某聚”账户,2014年10月13日于兴业证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5****659。

“朱某陵”账户,2016年11月14日于招商证券福清江滨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05****202。

“余某盛”账户,2019年3月6日于国信证券深圳福中分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6****876。

“劲通电子”账户,2015年11月24日于招商证券深圳蛇口工业三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0****428。

三、陈磊、吴限、林建武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劲拓股份”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陈磊、吴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期间,“劲拓股份”股价上涨19.93%,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8.55%,偏离38.48个百分点。经计算,陈磊、吴限、林建武操纵行为获利165,262,585.59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的36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劲拓股份”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23.41%,其中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344天,在20%以上的有174天,在30%以上的有137天。

期间,账户组当日申买“劲拓股份”笔数在2笔以上的交易天数为260天,其中申买排名第一的天数为179天。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在10%以上的有152天,在20%以上的有78天。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成交量(不含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166天,在20%以上的有42天,最高占比达33.82%。其中,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不含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在10%以上的天数为160天,占比在20%以上的天数为93天,最高占比达67.25%。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陈磊、林建武等人共计有137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劲拓股份”,交易量合计2402万余股,占账户组竞价买/卖成交量比例约为20%。期间,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的有27天,最高占比达35.83%。

3.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

陈磊、吴限等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密集发布利好公告,联系证券分析师配合发布研究报告,以及组织员工在股吧发贴等方式,拉抬“劲拓股份”股价。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个交易日内,劲拓股份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购公告7份,5%以上股东君如资产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份,中标及销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机构调研11次。

同时,吴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兴业证券等机构的分析师,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频繁发布关键事项点评、深度报告等,吸引投资者买入“劲拓股份”。陈磊则指使属下员工在东方财富网的“劲拓股份”股吧发帖、评论,诱导投资者买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劲拓股份”股价从14.85元/股涨到19.92元/股,上涨34.14%。期间,“劲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盘价达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涨69.63%。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磊、林建武、吴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陈磊、林建武、吴限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陈磊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陈磊从未主动牵头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并未与吴限签署过市值管理协议或相关文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吴陈二人合谋操纵劲拓股份股票。陈磊是在接触林建武、吴限后,再让员工从网上摘抄所谓的市值管理投资协议,微信记录上最早出现的“JTGF”市值管理方案计划书的时间是在陈磊与另两名当事人见面之后。再者,告知书中的“谋划由君如资产牵头,联合券商、基金、信托、私募、牛散等合作单位一起协力,对劲拓股份进行市值管理”的表述并未在陈磊发出的市值管理方案中出现过。调查人员称包含该内容的方案来源于君如资产员工王某发送给陈磊的文件,但陈磊并未向他人发送过该方案。

第二,除君如资产管理的产品外,陈磊未控制其他账户。一是陈磊未控制玖盈资本、前海小龙公司,亦未控制玖盈系列账户和小龙趋势1号账户。二是陈磊未控制“罗某1”“傅某斌”“兴业进取1号”账户。三是陈磊虽与“姚某刚”“刘某香”“张某波”“孙某梅”“孙某瑞”账户签订过投资合作协议,但仅是给予投资建议,未实际控制、操作上述账户。四是陈磊未控制“郭某增”“姬某华”“孙某民”账户。

第三,陈磊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一是其管理的君如系列产品账户交易“劲拓股份”合法合规,在举牌成为劲拓股份的正式股东后,及时按规定披露基金资金持股情况,不存在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操纵的行为。陈磊还积极和劲拓股份管理层沟通,为公司管理层出谋划策如建议利用国务院新规积极回购公司股票等,并积极介绍对接各种业务,尽一个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劲拓股份”上涨集中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股价从13.56元上涨至最高25.7元,陈磊管理的产品账户没有参与“劲拓股份”的拉抬和出货行为。三是东方财富网“股吧”是公众讨论平台,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在“股吧”发帖不足以影响股价。

第四,本案责任划分偏颇、违法所得认定错误。一是陈磊不是市值管理的发起人,也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吴限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才对此有拍板决定的权利。二是陈磊及君如资产没有向告知书所列账户出过资,而吴限及林建武有大量出资,其中“辉煌184号”由吴限通过傅某斌出资5000万并配资1亿,账户获利1700余万全部返还至傅某斌;“金元宝31号”由吴限通过王熙光出资2500万并配资5000万;“君如赢丰1号”由林建武通过徐某雄出资5000万并配资5000万;“君如创智1号”由林建武通过李某中出资5000万并配资5000万。三是陈磊不是最大受益人。陈磊的获利最多是收益分成、通道费用、返佣等,而吴限及林建武的配偶在案涉期间有大规模卖出。四是即使认定存在操纵市场,也应当扣除非陈磊控制的相关账户,并依照陈磊实际获利而非账户获利金额计算违法所得。

第五,本案中,吴限、林建武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信息优势,众多涉案的私募产品也由其安排、出资,相比之下陈磊作为一个私募管理人根本无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即便本案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陈磊的涉案行为也属于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市场禁入。

吴限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吴限不存在与陈磊、林建武合谋操纵的主观意图。一是劲拓股份经营良好,吴限本人没有债务压力,吴限不存在与陈磊等人合谋操纵股价的动机。在告知书认定的操纵期间特别是“劲拓股份”价格上涨时期,吴限并未卖出其持有的股票获利。本案违法所得也没有一分钱流向吴限控制的账户。二是陈磊与林建武合谋以“市值管理”为名欺骗吴限,吴限对陈磊与林建武签订的居间协议不知情,也未与二人达成操纵“劲拓股份”合意。本案中,陈磊打着“市值管理”的幌子通过林建武认识了吴限并向其介绍市值管理,林建武为了促成所谓的市值管理,不惜亲自指导陈磊如何修改协议,并最终说服申辩人吴限参与市值管理。而吴限自始至终处在被蒙蔽的状态,只是按照陈磊和林建武的要求出资,并找他人帮忙,但这些都是基于吴限对合作市值管理的理解,而绝非合谋操纵劲拓股份股价。三是吴限拟引入陈磊控制的君如资产为战略投资者,但未向其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更没有与其合谋操纵自己公司的股票。2019年1月左右,吴限了解到公司员工还在向君如资产提供股东名册后,就明令禁止再向君如资产提供股东名册。

第二,吴限不存在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的行为。一是吴限未安排以他人名义认购“辉煌184号”“金元宝31号”产品,前述产品的实际出资人分别应为徐某、王某光。二是“朱某陵”“劲通电子”账户并非由吴限控制。三是吴限对“邓某”“涂某娜”“孙某聚”“余某盛”账户的控制并非为了操纵证券市场,而是发现被骗后的自保、自救行为。2018年11月吴限与林建武、陈磊的关系破裂,因此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采取以票还钱的方式进行了切割,将吴限先期投入资金所买入的股票,以及委托林建武的亲戚林某芬代持的股票平移到“邓某”“涂某娜”“孙某聚”“余某盛”等账户。

第三,吴限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的行为。劲拓股份在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发布的证监会认定的21份利好公告均是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按期发布,吴限不存在控制公告发布节奏影响股价的情形。一是启动股份回购的原因是,2018年底韩国政府封锁柔性屏的相关设备,国内相应的生产厂商都以较高的薪资挖走劲拓股份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正努力突破柔性屏的关键技术,为此不得不通过股权激励稳定技术人才。将回购金额下限由5000万元调高至1亿元,是经过公司管理层内部讨论的结果,目的是为了更大规模地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且公司在2018年底的货币资金余额为5885.01万元,银行理财资金余额16,703万元,银行授信额度24500万元,公司合计可支配资金约为41179.18万元。此外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12210.47万元。劲拓股份在12个月内的时间内有足够的能力和资金进行股份回购。至于劲拓股份公司董秘及相关人员与君如资产员工余某宏建立微信聊天群,并在国泰君安开立回购账户以及君如资产员工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建议回购时间安排、打听回购进度等,吴限并不知情,也不可能管理到如此细节的工作内容。二是2019年2月14日发布的君发资产增持公告属于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发布的公告。君如资产作为市场上并不知名的私募机构,增持1%的消息也不属于重大利好,且公告后股价有大幅下跌。三是从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劲拓股份除了发布2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还在3月8日发布了2019年一季度业绩预亏公告。由于劲拓股份股价主要在3月至4月上涨,此时公告扭盈为亏,反而会打压市场。四是关于机构调研公告,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劲拓股份是否生产3D贴合设备以及进展比较关注,在2019年2月19日起密集地来劲拓股份进行调研。劲拓股份公告机构调研符合规定,且吴限也无法控制机构来劲拓股份调研的时间。五是2019年4月11日中标公告是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布,其公告的中标金额8120万元与4月26日公告的合同金额5424万元存在差异,是采购方根据生产需要自主决定的,为了维护和大客户的关系,劲拓股份及吴限只能配合采购方调整合同总价。六是吴限不存在授意相关人员联系分析师的情形,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支持。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错误。一是吴限在2018年11月起即不再相信陈磊和君如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身份,并且已经不再向君如资产、陈磊提供股东名册,以2019年4月29日为共同操纵期间截止日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告知书认定的账户组之间相互转让劲拓股份股票的获利不应当计算成违法所得。三是计算方式中卖出金额按照给交易所的发函日2020年9月10日计算,余股市值按照操纵截止日2019年4月29日的收盘价计算,导致获利的重复计算。四是“邓某”证券账户、“孙某聚”证券账户系吴限平移股票使用的账户,且主要是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其盈利不应当作为非法所得。

第五,责任划分错误,违反罪行相当原则。吴限并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陈磊、林建武还涉嫌控制其他个人账户交易劲拓股份的股票。陈磊、林建武涉嫌控制的个人账户的“获利”让吴限来承担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吴限的行为与本案陈磊的主导性和林建武的居间及私下参与完全不同,让其承担40%的罚没严重违法了罪行相当的原则。

林建武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林建武仅系市值管理居间人,所接触、了解的案涉市值管理不涉及任何操纵手段内容,不应基于申辩人参与居间,认定存在操纵市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

第二,告知书关于陈磊、林建武、吴限筹划、商议劲拓股份市值管理的事实认定无证据支持。一是2017年7月陈磊向林建武发送的《市值管理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劲拓股份)》并无“联合券商、基金、信托、私募、牛散等合作单位一起协力,对劲拓股份进行市值管理”的表述,也完全不涉及以非法手段、异常交易方式拉抬股价。二是林建武与陈磊、吴限各自对“市值管理项目”的理解、意图以及对自身角色的认识不同,根本没有形成“合作关系”,更谈不上“合作进行市值管理”。林建武直至听证会才知悉,陈磊所谓市值管理仅是他的“营销手段”。吴限前期也完全不知悉林建武是“市值管理居间人”。三是陈磊与吴限没有签署市值管理协议,君如资产员工的聊天记录及询问笔录只能证明陈磊与吴限见过面,但无法证明二人达成了“合作进行市值管理”的合意。

第三,“刘某婷”“林某芬”等6个账户均由户主本人控制使用,账户盈亏与林建武无关,告知书关于林建武控制相关账户、为方案实施筹集资金、准备账户等事实认定错误,无证据支持。一是资金往来方面,林某森、罗某2、黄某合与林建武没有资金往来,其他账户虽有资金往来,但与交易劲拓股份股票无关。二是涉案账户交易决策都是户主使用自己的设备下单操作,终端符合其工作生活地点。

第四,无证据证明“刘某婷”等6个账户存在连续交易及账户间交易等操纵行为。一是6个账户买卖“劲拓股份”的交易时点、策略、风格不一致,不存在“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股票”,交易劲拓股份股票也不异常。二是6个账户自身之间没有交易行为,其与陈磊、吴限相关账户可能存在被动成交,但不构成操纵情形。三是6个账户在劲拓股份股价大幅上涨之前,已经开始在不同时间点大量卖出,不符合股价高位精准卖出的特点。

第五,对林建武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一是在林建武完成居间工作后,陈磊为推诿支付居间费用,从未向林建武说明其控制账户组的设立及交易情况,在2018年10月左右,林建武与陈磊彻底决裂、断绝往来后,更不可能知悉、了解陈磊、吴限的账户组交易情况,因此林建武对于陈磊和吴限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完全不知情,更未从中获益。二是案涉6账户不是林建武的账户,也没有实施操纵行为,不应计算违法所得。三是“林某芬”账户的两笔大宗交易,是替林建武的配偶孔某和吴限代持,与涉案操纵行为无关,该部分大宗交易不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四是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期间的“操纵”行为与林建武完全无关,6账户在此期间的卖出获利不属于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会认为:

首先,在案证据显示,陈磊、吴限、林建武具有操纵“劲拓股份”股价的故意。

根据林建武、华林证券李某、吴限同学徐某等人询问笔录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2017年7月至8月期间陈磊与林建武、吴限沟通的市值管理合作模式主要为,大股东与君如资产共同出资并通过配资成立信托计划,由君如资产通过二级市场操作拉升股价,并在上市公司业绩配合下实现公司市值大幅提升。同时,陈磊与林建武以《劲拓股份投资咨询合作协议》约定,林建武负责协助君如资产与劲拓股份的市值管理合作谈判成功,协助完成信托产品的设立和账户使用,并在合作期间提供或协助君如资产获取劲拓股份相关信息,而君如资产向其支付相应比例收益。且陈磊在林建武促成合作后向其出具《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称“鉴于林建武先生在本公司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合作的谈判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且协助我方完成若干信托计划及私募、资管产品的设立”,君如资产承诺将提取部分市值管理项目的业绩报酬及产品管理费,作为居间服务费支付给林建武。

由此可见,2017年8月,在林建武的积极撮合下,陈磊与吴限就共同出资设立产品对劲拓股份进行市值管理达成合作。根据当事人微信交流内容、相关协议及相关人员陈述等,陈磊、吴限、林建武等当事人对其合作的本质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基金共同出资交易本公司股票,利用持股、资金及信息优势操纵股价,均有较明确认知。针对吴限提出其受他人蒙蔽、不知悉林建武与陈磊私下签订居间协议等申辩,我会认为,吴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他人游说下同意与私募集基金合作,筹集资金、账户用于交易本公司股票,并配合提供股东名册等,其行为足以证明其操纵股价之意图。吴限对另两位当事人签订居间协议是否知情,并不影响对其操纵股价行为的认定。

其次,当事人实施了操纵股价的相关行为。

一是陈磊、吴限、林建武等人密切合作,为市值管理积极筹集资金、账户用于交易“劲拓股份”。

根据吴限同学徐某、华林证券李某、黄某等人询问笔录及相关账户交易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陈磊控制的“辉煌184号”“金元宝31号”产品的B类份额资金实际来源于吴限,“罗某1”账户资金实际来源于吴限,由林建武提供给陈磊方操作。根据林建武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陈述、相关账户交易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因吴限出资未达合作约定的2亿元,林建武本人提供几千万资金,通过借款给其下属李某中、徐某雄认购“君如创智1号”“君如赢丰1号”,借用老乡刘某婷、同学黄某合、亲戚林某芬等人账户等方式,增加交易“劲拓股份”资金规模。根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账户交易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人员陈述等证据,陈磊不仅通过君如资产、前海小龙、玖盈资本等平台,发起设立数只私募基金产品用于交易“劲拓股份”,还通过证券投资合作方式向姚某刚借用“姚某刚”“孙某梅”等个人账户交易“劲拓股份”。

关于账户控制关系,本案系根据相关人员指认、自认,涉案账户资金流转,交易终端关联,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账户信息交流、投资合作协议文件等多项主客观证据综合作出认定,此外相关账户存在交易趋同、对倒等情形亦可印证当事人对涉案账户实际控制。我会对涉案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对当事人的申辩不予采纳。

二是陈磊、吴限、林建武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

关于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的361个交易日中,当事人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劲拓股份”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23.41%,占比最高为2018年10月18日,达37.35%。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扣除对倒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在10%以上的有160天,占比在20%以上的有93天,占比最高为2018年6月19日,达67.25%。

关于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内存在大量对倒成交,如:2017年12月20日,“劲通电子”账户共计卖出127.3万股,与“辉煌184号”“金元宝31号”“君如赢丰1号”三账户共计对倒成交79.41万股。2018年10月18日至19日,“傅某斌”账户共计买入212.17万股,与“辉煌184号”对倒成交113.63万股。2019年1月14日至15日,“孙某聚”账户共计卖出77.94万股,与“玖盈一号”“玖盈三号”两账户共计对倒成交28.53万股。

关于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劲拓股份公司公告、兴业证券等券商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在操纵后期即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陈磊、吴限等人通过密集发布利好公告、联系证券分析师配合发布研究报告及组织人员在股吧发贴等方式拉抬股价。期间,“劲拓股份”股价从14.85元/股涨到19.92元/股,上涨34.14%,其中2019年4月4日收盘价达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涨69.63%。与此同时,账户组大量卖出,持有流通股总数由5776.71万股减至2780.12万股,持仓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由34.71%降至16.57%。

针对陈磊、吴限辩称其未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我会认为其申辩不能成立。其一,陈磊作为君如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对君如资产增持“劲拓股份”及其信息披露有完全的主导权。君如资产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减持。当天股价上涨7%。结合陈磊指示员工在“股吧”发帖诱导投资者,同时涉案相关账户大量卖出等事实,足以认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响股价。其二,吴限作为劲拓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公司信息发布具有明显优势。相关信息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规并非操纵与否的判定标准。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回购股份提振股价系陈磊提议,且君如资产员工还参与了劲拓股份回购账户开立事宜。以上事实表明陈磊、吴限等人共同谋划了回购事项。吴限提出的有关回购决策理由等申辩缺乏相应证据,其主张难以成立。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吴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券商配合发布相关研报等行为,我会认定其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并无不当。

再次,本案对操纵违法所得认定并无不当。

其一,本案中,陈磊、吴限、林建武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操纵违法行为,我会在统计操纵指标与计算交易获利时,将其三人控制账户视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符合共同操纵违法行为的认定逻辑与处理原则。当事人要求按各自控制使用账户分别计算违法所得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二,本案操纵盈利计算方法符合我会执法惯例,不存在当事人所称重复计算盈利问题。

其三,关于当事人提出违法所得应剔除“林某芬”“邓某”“孙某聚”等账户大宗交易获利,我会认为,大宗交易虽不直接影响股价,但其作为当事人建仓手段之一,属于操纵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应将其同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直接影响股价的操纵行为割裂开来。

其四,关于当事人主张其于2018年10月决裂,其后的相关行为及获利均应分别认定与计算,我会认为,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应采纳。

最后,本案对当事人的量罚及责任比例分担并无不当。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本案是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居间人以市值管理合作为名,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违法案件。其中,陈磊主动联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并具体实施操纵行为,包括控制多个产品与自然人账户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及发布增持公告等方式操纵股价;吴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合谋操纵本公司股票,不仅提供部分账户和大量交易资金,还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情形。陈磊、吴限在本案操纵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林建武明知陈磊存在操纵股价意图,为获取居间收益积极促成其与吴限的合作,并为市值管理筹集资金、账户,及帮助陈磊获取股东名册等,在本案操纵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性质、主客观情节等,并根据三位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确定责任比例,处理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磊、吴限、林建武等人合谋操纵“劲拓股份”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5,262,585.59元,并处以495,787,756.76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61,050,342.35元,由陈磊承担40%即264,420,136.94元,吴限承担40%即264,420,136.94元,林建武承担20%即132,210,068.4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环球体育官方,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环球体育官方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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