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481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环球体育官方行政复议决定书(石秋红)
文        号 〔2023〕192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环球体育官方行政复议决定书(石秋红)



申请人:石秋红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

被申请人:环球体育官方浙江监管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对其举报事项所作答复,向环球体育官方(以下简称本会或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要求变更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的回复,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浙江在赢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在赢资产)及其员工邱某富未按合同如实披露的重大信息,隐瞒基金产品赎回时间,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同时,在赢资产与申请人的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进行双录,也未按合同对申请人进行冷静期回访。2.被申请人对在赢资产进行了检查、处理,但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避而不谈。在申请人多次催促、再三要求下,被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给予回复,但仍然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回避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其举报处理及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主要理由包括:

1.关于前期主要举报及答复情况。关于在赢资产及邱某富故意隐瞒和欺骗投资者有关基金产品赎回时间的举报内容,最早出现于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的来信举报。2022年11月23日至24日,被申请人就举报线索对在赢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第二次收到申请人的来信举报。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赢资产及邱某富存在故意隐瞒、欺骗投资者销售基金的情形。但因在赢资产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对在赢资产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包某想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在被申请人官网公开。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书面回复。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与2022年12月14日内容完全一致的重复举报。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满处理及答复结果,来信要求明释“刻意隐瞒产品赎回时间”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因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9日书面回复、于2023年1月12日电话回复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对在赢资产及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已在官网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再次来信按重复举报件处理。2023年2月至4月,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明释关于“刻意隐瞒产品赎回时间”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均系之前举报内容的重复。期间,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再次向其解释说明。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书面回复,再次进行了解释说明。

2.关于作出本案答复的理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在赢资产及其员工邱某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基金产品赎回时间进行明释。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查,综合申请人与邱某富的聊天记录、购买产品的基金合同、签约及购买记录等材料,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赢资产及邱某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欺骗投资者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赢资产及邱某富存在故意隐瞒、欺骗投资者销售基金情形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基金合同在有关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方面明确约定:“本基金无封闭期,开放日为每周二,遇非工作日顺延。”申请人签署合同即表示已经查看相关条款并知晓赎回时间。二是邱某富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在申请人打款前,曾电话告知其基金持有一年以上没有赎回费,每周二开放,从投资策略角度建议客户持有一年以上,微信聊天记录的“一年以上”是其没有表达完整,是想表达持有一年以上不用赎回费用。三是经电话问询其他投资者,有投资者称邱某富曾表示在赢善然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赎回要一年以上,也有投资者称其清楚按照合同约定每周二开放申购赎回。

3.关于申请人所称处理决定刻意回避投诉事项。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已经对在赢资产以及邱某富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和欺骗投资者有关基金产品赎回时间进行了核查,但是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以未在行政监管措施中予以体现,在给申请人的第一次回复函中表述为“反映的其他诉求,建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综合前文前期主要举报及答复情况,被申请人并未刻意回避申请人举报事项,已进行了核查,并且电话、书面明确回应。

4.关于申请人所称“在赢资产及其员工邱某富存在未按合同如实披露基金产品赎回时间”的事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在赢资产及其员工邱某富存在未按合同如实披露基金产品赎回时间,更难以认定故意隐瞒和欺骗投资者有关基金产品赎回时间。在被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对申请人书面答复前,其一直强调“刻意隐瞒、欺骗”的违规行为或者要求明释“刻意隐瞒赎回时间”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所以被申请人在对其第二次回复时也使用相应表述。

5.关于申请人所称“在赢资产未进行双录和冷静期回访”的事项。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12日回复前的历次举报中,申请人未提起过在赢资产未对其本人进行双录和冷静期回访,所以该事项不属于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应当回复的内容,也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范围。此外,中国证监会2023年6月转来有关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的材料中提及在赢资产未对其进行双录和冷静期回访。这部分新的内容在前期检查中已经核查,未发现在赢资产在该事项上存在违规行为。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已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书面答复。

经查明,申请人为在赢善然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者,在赢资产为该基金产品管理人。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主要内容为在赢资产及其员工邱某富故意隐瞒和欺骗投资者有关基金产品赎回时间。2022年11月23日至24日,被申请人就举报线索相关私募基金业务对在赢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被申请人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赢资产及邱某富存在故意隐瞒、欺骗投资者销售基金的情形。但因在赢资产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对在赢资产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包某想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在被申请人官网公开。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第二次收到申请人的来信举报,申请人再次要求对在赢资产与邱某富故意隐瞒和欺骗投资者的恶劣行为予以处理。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书面回复。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与2022年12月14日内容完全一致的重复举报。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件,申请人不满处理及答复结果,要求明释“刻意隐瞒产品赎回时间”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再次来信按重复举报件处理。2023年2月至4月,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明释关于“刻意隐瞒产品赎回时间”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期间,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再次向其解释说明。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查,综合申请人与邱某富的聊天记录、申请人购买产品的基金合同、签约及购买记录等材料,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赢资产及邱某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欺骗投资者的情形。

本会认为,就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所称在赢资产及邱某富存在故意隐瞒、欺骗投资者销售基金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启动核查程序,结合核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举报核查结果,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不作为,所作处理刻意回避投诉事项等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此外,关于申请人提出“在赢资产未进行双录和冷静期回访”的事项,在本案所涉及举报中未提及,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范围,本会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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