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758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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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1018390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鎏畅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鎏畅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鎏畅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基金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
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未准确提交办公地址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