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98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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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487091000 | |
名 称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杨雨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杨雨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1号)
杨雨轩:
你担任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工精密)董事期间,你父亲杨春晖于2024年2月29日、3月4日合计买入恒工精密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74,856元,并于2024年3月4日、3月5日合计卖出恒工精密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76,39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