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5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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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52771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一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一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9号
王一茗:
你在青岛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水平。
如你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