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54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52783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莫传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莫传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0号
莫传义: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青岛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汇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治理不规范。
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你作为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