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00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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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8882294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炜: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组织他人合资购买该基金、知晓客户证券账户非本人操作未有效处理、泄露客户账户持仓及收益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