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3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831347000
名        称 关于对苏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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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渝涵、施衍、陆俊: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苏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投资)、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至2023年,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大自然投资理财及参与贸易业务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历年发生额分别为5,800万元、12,645.36万元、23,801.08万元、13,761.56万元和15,005.71万元。截至2023年12月28日,苏州投资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公司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苏州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大自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渝涵、时任总经理施衍、时任财务负责人陆俊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证监会令第184号、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渝涵、施衍、陆俊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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